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都市日報三項球類邀請賽-五人足球賽

 

賽制及其他注意事項

 

賽事以雙循環方式進行比賽。每場比賽勝方得 3 分,負方得 0 分,和各得 1分;積分榜上首名為冠軍。

 

賽事腰斬或取消比賽事宜:

如經當日執法之球証判定,作賽之球場因天氣或場地狀況導至不適合比賽,球証可決定腰斬賽事。該場比賽則要作補賽,而補賽之入球比數由零比零開始計算,未開始之賽事則擇日再賽,如遇其原因(如球員受傷需處理而時間上未允許加時等等) ,則由球証與雙方球隊商量處理

 

比賽場地及使用

 

l           比賽場地為仿真草球場。

l           可穿着人造草及十三粒膠釘足球鞋,並必須帶上護脛。

 

比賽用球

 

足球比賽將使用五人賽專用足球。

 

賽程安排:

 

比賽日期和開賽時間由都市日報決定,所有比賽必須依照所編定之日期、時間和場地進行。參賽隊伍需於比賽前30分鐘到達比賽場地。參賽隊伍於法定開賽時間逾時十分鐘未能派出合法人數出賽者,判作棄權論。

 

比賽時間及計分:

 

l           比賽時間為全場 40 分鐘,每半場20分鐘﹝以不停表方式計算,半場休息 5分鐘。 賽和無加時,勝方得3分,賽和各得1分,負方0分。

l           最後名次排列,如遇球隊得分相同,以下列方法依次序定出名次:

 

1. 如兩支球隊積分相同,則以雙方對賽成績計算,勝方排名較高;註:如兩支或以  上球隊於排名榜中獲得相同分數,則根據有關球隊對賽成績決定。而對賽成績之排名方法,則根據下列優先次序排名:

    i有關賽事之分數;

    ii有關賽事之得失球差;

    iii有關賽事之得球;

2. 積分表上之得失球差額,以差額較多一方排名較高;

3. 積分表上之得球數字,以入球較多之一方排名較高;

4. 抽簽決定。

若球隊如退出,有關球隊所有已進行的賽事之有關紀錄將全部取消。

 

比賽規則:

 

所有比賽規則,俱依據國際足協委員會認可之五人足球法例進行。

 

犯規(紅黃牌事宜)

 

l           若球員在同一場比賽中,被裁判員以紅牌直接驅逐離場,該球員須於其所屬隊伍之隨後一場賽事中自動停賽二場。

l           若球員在同一場比賽中,被裁判員以兩次警告(即兩個黃牌)而驅逐離場,該球員須於其所屬隊伍之隨後一場賽事中自動停賽一場。 

l           若同一球員在不同的比賽中累積兩個警告(兩個黃牌), 該球員須於其所屬隊伍之隨後一場比賽中自動停賽一場。

 

球員更換規則:

 

l           每場比賽開始前,每隊可以在出場表格上列出最多 5 名正選球員﹝其中一人為守門員﹞及最多 15 名後備球員。而每場比賽中,每隊可隨意替換在名單上的球員。而替換球員時必須根據以下程序進行:

l           球隊可於比賽中任何時間作後備球員替換,唯必須先讓比賽中的球員離場後,後備球員才能進場;

l           所有替換球員均必須在指定之換人區域﹝近中界線﹞進行,違犯者(指非被換入之球員而走進球場)將被黃牌警告;

l           已被換出之球員可於同一場比賽中再次換入比賽,次數不限。

 

球衣顏色:

 

對賽隊伍不能穿著相同或近似顏色之球衣比賽。如遇球衣顏色相同或近似時,在賽程表上之次名隊伍(即客隊)需要更換或以第二色球衣出賽。球員所穿顏色與裁判員所穿顏色必須有清楚的區別,守門員所穿顏色亦必須與其他球員所穿顏色有清楚的區別。

 

賽事不能舉行或腰斬處理:

 

l           如非對賽雙方的人為因素而導致比賽未能舉行或腰斬,賽會將安排重賽,並賽足四十分鐘。

l           如對賽雙方或任何一方的人為因素而導致比賽未能舉行或腰斬,將會視作違規事件及交由本賽會處理。

 

投訴或抗議:

 

凡對球員資格、或其他事件提出反對時,必須於比賽前向裁判員提出,並須於賽後二十四小時或下一個工作天內﹝以收到投訴函件時間為準﹞,將反對之詳情,以書面形式呈交香港科化足球公園。所有抗議或投訴,如未得賽會許可,不得撤回。

 

上訴:

 

本賽事不設上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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